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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张某某、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秦丽娟,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张某某。
被告孙某某。
被告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南环路车管所北邻。
法定代表人张栋杰,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人寿财保滑县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镇滑州路西路南。
诉讼代表人李世彬,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南奇,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高彦顺。
被告南阳英普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大道与312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宋祖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财保南阳公司)。
诉讼代表人吴文光,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刘顺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申请鉴定,提起上诉等。

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寿财保滑县公司、被告高彦顺、被告南阳英普货运有限公司、被告财保南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5月3日,被告张某某、被告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孙某某为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为由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依法书面通知孙某某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丽娟、被告人寿财保滑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南奇、被告财保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高彦顺、被告南阳英普货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1月21日2时50分许,何某驾驶豫R×××××号轻型普通货车,沿316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云梦县同诚物流公司路段,行至路面左侧与对向张某某驾驶的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豫E×××××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刮擦后,又与对向高彦顺驾驶的豫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豫R×××××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何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11月26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降低行驶速度,且行至路面左侧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高彦顺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何某受伤后到云梦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天(2015年11月21日至2015年11月25日),用去住院医疗费11445.80元。出院诊断为:左股骨上端开放性粉碎骨折、左距骨骨折、脑外伤、颅骨骨折术后、腹痛待查等。出院医嘱为:平卧位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于2015年11月25日到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3天(于2015年12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股骨转子下粉碎性骨折、左距骨骨折、多发性股骨骨折、脑外伤后综合征、开放性面部损伤、中度贫血。出院医嘱为:术后14天伤口拆线,加强营养等。用去住院医疗费142369.25元、X光检查及治疗费181元。2016年3月22日,受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委托,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为:何某所受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建议给予后续医疗费22000元;自受伤之日起,误工休息时间180日,护理时间90日(均含二次手术时间)。何某因此支出鉴定费1500元。2015年12月15日,受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何某驾驶的机动车损失进行价格鉴定,认定其直接经济损失为21874元。何某因此支出鉴定费1000元。
另查明,何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何某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何某驾驶的机动车的登记车主为何某。张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机动车的登记车主为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车主为孙某某,张某某系孙某某雇佣的司机,张某某与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挂靠关系。其中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寿财保滑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豫E×××××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人寿财保滑县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1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高彦顺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豫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豫R×××××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登记车主为南阳英普货运有限公司。其中豫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寿财保滑县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豫R×××××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人寿财保滑县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5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本院认为,本案为多车相撞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交警部门关于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高彦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本院综合确定何某的损失由张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高彦顺承担20%的赔偿责任,何某自负60%的赔偿责任。张某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被告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货运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孙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高彦顺所驾驶的车辆系南阳英普货运有限公司所有,且系在货运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其行为后果应由南阳英普货运有限公司承担。人寿财保滑县公司和财保南阳公司分别是张某某驾驶的车辆与高彦顺驾驶的车辆的承保人,其均应在所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剩余损失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人寿财保滑县公司和财保南阳公司辩称诉讼费、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意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各被告按责任比例承担。
关于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是否采信的问题。人寿财保滑县公司辩称该鉴定系单方委托,不符合相关鉴定程序,误工时间和护理时间过长,后续治疗费应当据实的意见,本院认为,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员具备相关鉴定资质,其作出的鉴定意见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各被告亦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亦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对人寿财保滑县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何某诉请的医疗费,本院认为,人寿财保滑县公司认为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认可。至于人寿财保滑县公司认为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没有相关转院手续或需要转院的医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医疗费应根据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原告的病历、诊断记录予以确定,故本院核准医疗费153996.05元(11445.8元+142369.25元+181元)。原告主张后期治疗费22000元,有鉴定意见书为据,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240元(80元/天×28天)计算标准过高,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予以确定,为1400元(50元/天×28天)。原告诉请的营养费2240元(80元/天×28天),根据原告的伤情及相关医嘱,本院酌定为1000元。原告诉请的误工费21000元,根据其提供的误工证明及劳务合同,可以证明其从事电梯销售。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实际发生的误工费的总额,本院酌定按本院所在地2016年批发和零售业35589元/年标准进行计算。误工时间计至定残前一日为121天,计算其误工损失为11797.5元(35589元/年÷365天/年×121天)。原告诉请的护理费7677.8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伤残赔偿金,其提交了居住证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街关公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何某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被告人寿财保滑县公司虽有异议,却未提出证据予以反证,对其异议不予支持。伤残赔偿金支持108204元(27051元/年×20年×20%)。原告诉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被扶养人居民身份以及生活居住地、消费地予以确定。何轶鑫、何轶瑄生活居住在城镇、消费在城镇,应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何轶鑫2周岁,何轶瑄5周岁,分别应扶养16年和13年,计算为52756.8元(18192元/年×(13+16)年×20%÷2人)。原告请求赔偿的交通费1000元,虽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依据原告何某住院治疗时间、医院与住所地距离较远等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为1000元。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依据侵害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为4000元,并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请求的鉴定费1500元,其提交了鉴定费发票原件,对该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车辆损失21874元,被告财保南阳公司认为原告未能提交行车证,不能证明原告何某有权主张车损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于庭后七日内提交了行车证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豫R×××××号车辆的登记车主为原告何某,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何某作为豫R×××××号车辆的登记车主有权主张豫R×××××号车辆的车辆损失。被告财保南阳公司的该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价格鉴定意见书,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及其鉴定人员具备相关鉴定资质,其作出的价格鉴定意见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各被告亦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价格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车损金额确定为21874元。原告诉请的车损鉴定费1000元,其提交了车损鉴定费发票原件,对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各项合计为388206.21元,其中医疗费用项下损失为178396.05元(医疗费153996.05元、后期治疗费22000元、伙食补助1400元、营养费1000元)、伤残费用项下185436.16元(误工费11797.5元、护理费7677.86元、伤残赔偿金10820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2756.8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财产损失项下21874元、鉴定费2500元(1000元+1500元)。
原告何某的医疗费项下的损失为178396.05元,由人寿财保滑县公司和财保南阳公司各自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10000元,各自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31679.21元【(178396.05元-10000元-10000元)×20%)】。原告何某的伤残费用项下的损失为185436.16元,因未超过两保险公司交强险伤残费用限额之和(110000+110000=220000元),则人寿财保滑县公司和财保南阳公司按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人寿财保滑县公司和财保南阳公司对原告何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故由人寿财保滑县公司和财保南阳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费用限额内各承担92718.08元(185436.16×50%)。原告何某的财产损失项下的损失为21874元,由人寿财保滑县公司和财保南阳公司各自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各自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3575元【(21874元-2000元-2000元)×20%)】。原告何某鉴定费损失2500元(1000元+1500元),由被告孙某某、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500元(2500元×20%),被告南阳英普货运有限公司赔偿500元(2500元×20%)。原告何某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是此,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何某经济损失104718.08元(10000元+92718.08元+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5254.21元(31679.21元+3575元),共计赔偿139972.2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何某经济损失104718.08元(10000元+92718.08元+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5254.21元(31679.21元+3575元),共计赔偿139972.29元;
三、被告孙某某赔偿原告何某经济损失500元,被告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南阳英普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何某经济损失500元;
五、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610元,被告孙某某、被告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750元,被告南阳英普货运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承担750元,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莺 审 判 员  程 旭 人民陪审员  徐其耀

书记员:李琴 附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列分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八条第一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件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较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附三:赔偿明细 原告诉请 人寿滑县公司异议及理由 财保南阳公司异议及理由 法院认定 医疗费 153996.05 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第二次住院无相关医嘱 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第二次住院无相关医嘱 153996.05 后期医疗费 鉴定为单方委托,后期应据实 鉴定为单方委托,后期应据实 住院伙食补助费 标准按30元每天计算 营养费 无医嘱 小计(一) 180476.05 178396.05 误工费 时间过长,不认可 应按农业标准计算 11797.5 护理费 7677.86 时间过长 时间过长 7677.86 伤残赔偿金 108204 农村标准 农村标准 108204 被抚养人生活费 52756.8 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且只计算一个孩子 52756.8 交通费 未提供票据,不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元以下 小计(二) 198638.66 185436.16 车损费 单方委托,不认可 原告没有请求的权利 小计(三) 鉴定费 保险公司不承担 保险公司不承担 车损鉴定费 保险公司不承担 保险公司不承担 小计(四) 总计 403488.71 388206.21 附四:分配表 责任主体 项目 人寿财保滑县公司 财保南阳公司 孙某某、晟通公司 英普货运公司 交强险 商业险 交强险 商业险 医疗费用177396.05 31679.21 31679.21 伤残费用185436.16 92718.08 92718.08 车损费用21874 鉴定费用 合计 104718.08 35254.21 104718.08 352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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