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明,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龙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金耀。
原告何某诉被告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熊婧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书记员: 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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