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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王某、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春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博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何某与被申请人王某、钱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XXX号XXX室房屋,并提供了担保人冯某某、何某名下的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某以有利于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王某名下的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XXX号XXX室房屋;
  二、冻结、查封担保人冯某某、何某名下的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重洲

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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