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金某
周占山(迁西县罗家屯镇法律服务所)
王永金(迁西县罗家屯镇法律服务所)
宽城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何金某。
委托代理人周占山,迁西县罗家屯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永金,迁西县罗家屯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宽城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立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某与被告宽城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某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坦。
本院认为:原告何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坦。
审判长:刘文海
审判员:李晓军
审判员:陈凤华
书记员:张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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