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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金某与屈定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某
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屈某
邓明发

原告何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某,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邓明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长:黄亚州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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