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连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芳雪,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181661456M。
法定代表人:肖才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现羁押于孝感市监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季春,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大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兴悟北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922011318954F。
法定代表人:杨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反诉和上诉、代为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何连成与被告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某某、大悟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何连成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连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连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82元减半收取8641元,由原告何连成负担。
审判长 郭梅
审判员 杜莉
人民陪审员 雷洸
书记员: 田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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