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陈召君(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
阮祥勇(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
林某某
邹凯(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
刘长英(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
红安正邦养殖有限公司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召君、阮祥勇,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邹凯、刘长英,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安正邦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元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红安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何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何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彭荣利
书记员:韩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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