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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某某
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关进锋(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关进锋,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文宏祝

书记员: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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