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关进锋(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关进锋,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文宏祝
书记员: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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