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王必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蒋某某
李江(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陈某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必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蒋某某。
被告陈某。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江,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蒋某某、陈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向丰军
书记员:邓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