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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某某
鲁明俊(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
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
万艳红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鲁明俊,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州市荆东路25号。
代表人郭明祥,公司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艳红,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10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10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玲

书记员:黄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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