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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荣某委托代理人徐胜甫,通城县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小平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金燕,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荣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荣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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