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孙建华,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尚木,石首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原告何某与被告周建平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周建平支付污染费1849.5元和过渡期住房安置费560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要求周建平支付污染费1849.5元和过渡期住房安置费560元的起诉。
审判员 徐晓鸣
书记员: 来香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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