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刘元红,黑龙江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李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杨某某、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冯 凯
书记员:荣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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