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
李永军
湖北省沙洋警官教育学校
彭希文(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永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沙洋警官教育学校,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范家台特5号,组织机构代码42070772-3。
法定代表人:洪跃,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彭希文,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沙洋警官教育学校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2014)鄂沙洋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何某以与湖北省沙洋警官教育学校组织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667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667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
审判长:苏华
审判员:李丹
审判员:李瑞
书记员:龙金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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