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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吕玲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晟捷,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主要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申与被告吕玲玲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何某申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何某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某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凌  云

书记员:赵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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