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巴士第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建军,男。
原告何美某与被告上海巴士第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以其与被告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上述理由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美某撤诉。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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