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
金晓葵(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罗元庆(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贺某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金晓葵、罗元庆,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贺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7月11日以原、被告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长:廖志方
审判员:樊柏芳
审判员:甘贤操
书记员: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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