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刘增利(河北石家庄新华联邦法律服务所)
宋某某
李柱子(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增利,石家庄市新华联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某。
被告何某某。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柱子,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何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增利,被告宋某某、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柱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对现场宅基地勘验图及四至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地块(南北伙道)是其宅基地,不是公共过道,但其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宅基地图能够证明该宅基地的西侧有伙道。并且,村委会证明中:……房基地西北角下边还保留着祖辈埋下的T字石界……。故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伙道宽度。南北伙道南侧为案外人宋会章的南楼,宋会章的北墙东墙边距原告东门口的东墙边为2.75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占用的宅基地西北角下边还保留着祖辈埋下的T字石界,该石界距案外人李顺心的北屋东墙边也为2.75米。故原告主张的南北伙道东西宽5.04米,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原告提交村委会证明,认为村委会2012年10月22日给被告出具的证明不认可、已经撤销。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一终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对该证明已经确认。
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占用伙道给其造成损失的计算依据,故其要求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被告相邻的南北伙道上的砖块、堆土,是被告建房所留,被告应予清除。铁架系原告所有,应自行处理。本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某、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位于小留村争议南北伙道东西宽2.75米、南北长7.05米上的砖块、堆土。
二、驳回原告何某某要求被告宋某某、何某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被告宋某某、何某某连带负担40元,原告何某某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对现场宅基地勘验图及四至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地块(南北伙道)是其宅基地,不是公共过道,但其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宅基地图能够证明该宅基地的西侧有伙道。并且,村委会证明中:……房基地西北角下边还保留着祖辈埋下的T字石界……。故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伙道宽度。南北伙道南侧为案外人宋会章的南楼,宋会章的北墙东墙边距原告东门口的东墙边为2.75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占用的宅基地西北角下边还保留着祖辈埋下的T字石界,该石界距案外人李顺心的北屋东墙边也为2.75米。故原告主张的南北伙道东西宽5.04米,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原告提交村委会证明,认为村委会2012年10月22日给被告出具的证明不认可、已经撤销。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一终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对该证明已经确认。
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占用伙道给其造成损失的计算依据,故其要求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被告相邻的南北伙道上的砖块、堆土,是被告建房所留,被告应予清除。铁架系原告所有,应自行处理。本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某、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位于小留村争议南北伙道东西宽2.75米、南北长7.05米上的砖块、堆土。
二、驳回原告何某某要求被告宋某某、何某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被告宋某某、何某某连带负担40元,原告何某某负担40元。
审判长:于明川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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