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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精华与周三仔、刘青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精华,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齐,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三仔,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大同市新荣区。
被告:刘青春,男,住大同市新荣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36320410Y,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恒安街北侧东泰大厦三层御东新区兴和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郭俊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美玲、张晶,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何精华诉被告周三仔、刘青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大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齐、被告太平洋财险大同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美玲、张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三仔、刘青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精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6552元(其中车辆损失133097元,、公估费6655元、施救费1800元、拆解费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0日16时许,被告周三仔驾驶被告刘青春所有的晋B×××××、晋BDV9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保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沈北村村东处时驶入逆向车道,与相对方向喻良辰驾驶赣L×××××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顺平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周三仔负事故全部责任,喻良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所有的赣L×××××号车花费施救费1800元、拆解费5000元。该车经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车辆损失为133097元,花费公估费用6655元。经查,被告刘青春所有的晋B×××××、晋BDV9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与三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太平洋财险大同支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的车辆受损原因无异议;原告鉴定车损与实际车损不符,原告鉴定车损过高,系原告单方委托,我公司申请重新鉴定;请法院核实驾驶证、行驶证,合理合法的损失在我公司保险限额内赔付;诉讼费、鉴定费等我公司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0日16时许,被告周三仔驾驶被告刘青春所有的晋B×××××、晋BDV9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保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沈北村村东处时驶入逆向车道,与相对方向喻良辰驾驶原告所有的赣L×××××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顺平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周三仔负事故全部责任,喻良辰无责任。被告刘青春所有的晋B×××××、晋BDV96挂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大同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有不计免赔,其中晋B×××××主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晋BDV96挂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5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原告委托,2016年8月10日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损失数额作出评定,结论为原告车辆损失共计133097元,原告支付公估费6655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大同支公司对上述评估结论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程序系原告单方委托,评估数额过高,申请重新评估。经本院委托,2016年10月25日,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损失作出评定,结论为何精华车辆损失金额合计123384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大同支公司认为该鉴定结论评估数额过高,维修项目均为更换配件项目,残值扣除过低。
原告就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司机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2、周三仔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3、刘青春车辆行驶证复印件;4、事故认定书原件;5、被告车辆保险单两份;6、施救费票据两张1800元;7、拆解费票据一张5000元;8、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书,车辆损失133097元;9、公估费票据一张6655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大同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太平洋财险大同支公司认为:证据6不应由停车场开具,应由施救公司开具,且应为机打;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应包含在公估费内;证据8鉴定金额过高,与实际车损不符;证据9公估费为间接损失,我司不承担。
被告太平洋财险大同支公司就其主张提交的证据为事故现场拍摄车损照片6张。原告称被告提供照片仅为车辆外观照片,并未标明受损部位,不能证明车辆损失大小及损失项目,原告提交了公估报告证实原告车辆的损失。
被告周三仔、刘青春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周三仔驾驶被告刘青春所有的车辆与喻良辰驾驶的原告所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原告有权依据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结论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其相应损失。因被告刘青春所有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大同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并有不计免赔,故原告车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刘青春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数额,经本院委托,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公估报告,委托程序合法,评估结论客观公正,本院对该评估结论应予以采纳,故原告的车辆损失数额应为123384元;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因系原告单方委托,故原告要求按该评估结论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施救费、拆解费、公估费系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发票予以证实,故对原告主张的施救费、拆解费、公估费,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何精华车辆损失费、施救费、拆解费、公估费等共计13683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1元,减半收取计1616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新颖

书记员: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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