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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爱国,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何某某诉称,诉讼请求:一、责令被告返还原告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及相关交费票据原件。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何某某与李渣子(曾用名李文朋)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在邯钢生活区。夫妇共有子女五人,分别为长子李宝民、次子李宝玉、三子李某某、女儿李素华、李素芬。2001年12月13日何某某老伴去世,2005年因房改何某某购买单位房改房邯钢生活区号房产一套。2010年因邯钢生活区房屋拆迁,何某某与邯郸市康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邯钢生活区房屋拆除后回迁至农林路邯钢生活区,现该房屋已交付原告居住使用多年。房产交付使用后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原因是原告三子李某某持有产权调换协议和相关交费票据,并拒绝给付原告,导致不能办理。现原告作为被拆迁人和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及相关票据的所有人,要求被告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及相关交费票据原件予以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为邯郸市××山区××大街××单元××号,实际住所地为邯郸市××山区农林路邯钢生活区,故本案应由邯山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称其户籍所在地为邯郸市××山区××大街××单元××号,现居住地为邯郸市××山区农林路邯钢生活区,原告对此事实认可;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韦安兵

书记员: 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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