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超,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苏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占荣
书记员: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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