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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王连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朱杰,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连生,男,成年,汉族,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连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准许原告何某某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莹

书记员: :宫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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