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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晏某、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宏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上诉、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晏某。
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反诉,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倪某某。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晏某、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桂生、人民陪审员张炜明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宏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晏某、倪某某经本院传票及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晏某向原告何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借贷关系证据充分,被告倪某某对被告晏某借款出具担保,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晏某约定的借款逾期利率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依法应予调整。被告晏某、倪某某经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晏某欠原告何某某借款130000元及利息28600元(计息时间从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起诉之日止,以年利率4×6%计算,超出原告何某某诉讼请求部分已予调整),合计1586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
如逾期不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倪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3472元,由被告晏某、倪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费3472元。
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峰 审 判 员  张桂生 人民陪审员  张 炜

书记员: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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