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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秦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某某
赵艳红(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艳红,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7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7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晓彦
审判员:闫恒新
审判员:闫明亮

书记员:吴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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