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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本、何某某与罗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某本
何某某
何圣喜
李先亮(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
罗某
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

原告何某本。
原告何某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圣喜。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先亮,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本、何某某诉被告罗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本、何某某撤诉。
被告罗某停止应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何某本、何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何某本、何某某诉被告罗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本、何某某撤诉。
被告罗某停止应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何某本、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佑和

书记员:张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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