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陈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徐富霞,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撤诉、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吕琴,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撤诉、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曾用名卢波,十堰君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监理。
委托代理人段磊,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金萍,茅箭区五堰五星楼茶庄业主。身份证号码不详。
委托代理人杜宇,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应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
上诉人何某某、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乔金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云飞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广泉、柏媛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军,上诉人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富霞、吕琴,被上诉人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磊,被上诉人乔金萍的委托代理人杜宇到庭参加诉讼。因需核实相关证据,本案于2014年3月23日暂停审限,后于2014年5月16日恢复审限。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无证据证明秦某某在地板砖铺设工程中赚取了正常劳务报酬之外的利润,原审法院认定秦某某系何某某的雇主证据不充分。而本案中秦某某及何某某等人均无相关装修资质,十堰君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是什么身份,其与卢某某、秦某某等人是何种关系,一审法院未能查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致判决结果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3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9元,退还上诉人何某某2300元,退还上诉人秦某某246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427元,由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审判长 罗云飞 审判员 王广泉 审判员 柏媛媛
书记员:刘亚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