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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何某某与陈金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
原告何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新国,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某
委托代理人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何某某诉被告陈金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何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传兵 审 判 员  方澜林 人民陪审员  汪振武

书记员:管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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