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
原告何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新国,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某
委托代理人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何某某诉被告陈金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何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传兵 审 判 员 方澜林 人民陪审员 汪振武
书记员:管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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