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生于1968年6月19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柯亭,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65年2月1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1189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姚守杰 审 判 员 徐媛媛 人民陪审员 周献力
书记员:刘洪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