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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男,生于1968年6月19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柯亭,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65年2月1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1189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姚守杰 审 判 员  徐媛媛 人民陪审员  周献力

书记员: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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