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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蒋青某与张某某、江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蒋青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系原告蒋青某丈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江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某某、蒋青某诉被申请人张某某、江某某、江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某某、蒋青某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江某某、江宁名下价值人民币13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江某某、江宁名下价值人民币1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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