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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胡艳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

原告何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艳娜,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
负责人王玉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艳娜,该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是沧县天顺汽车运输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签订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本案合同相对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东光镇东关侯,故申请法院将该案移送东光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2008年10月9日,沧县天顺汽车运输队为挂靠在其名下的冀J×××××、冀J×××××挂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投保,2009年10月9日,原告雇佣司机马连云驾驶冀J×××××、冀J×××××挂号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该车车损以及一名未知名男性死亡。2009年9月23日,原告何某某向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未知名男性的各项赔偿金120000元。2015年7月2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为原告出具了因死者系无名氏不予赔付死亡赔偿金的证明,故原告因赔偿事宜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两个被告的住所地在两个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与东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两个被告的住所地在两个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与东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

审判长:张玉明

书记员:杜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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