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尹继军(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中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牟国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继军,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
上诉人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汤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汤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鹤立林区基层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汤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由汤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2013年6月10日,上诉人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某签订鹤立镇财苑小区拆迁安置协议书,对被上诉人何某某位于汤原县鹤立镇团结街4委3组的房屋拆迁,该协议约定,如有争议到鹤立林业局法院仲裁。因为上诉人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该不动产位于汤原县鹤立镇辖区,所以汤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原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佳木斯市汤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2013年6月10日,上诉人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某签订鹤立镇财苑小区拆迁安置协议书,对被上诉人何某某位于汤原县鹤立镇团结街4委3组的房屋拆迁,该协议约定,如有争议到鹤立林业局法院仲裁。因为上诉人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该不动产位于汤原县鹤立镇辖区,所以汤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原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佳木斯市汤原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李慧强
审判员:李姝娟
审判员:朴金龙
书记员:武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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