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英,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何某某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某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清欣园甲14号楼3门401室的房产一套给予查封,申请保全金额为40万元。何某某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单号:xxxx043)提供担保,保证金额为4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胡某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清欣园甲14号楼3门401室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禁止办理过户、买卖、设定权利负担等相关手续。案件申请费2520元,暂由何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广
书记员:赵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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