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东海,系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老河口市凌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李楼镇机场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贺菊生,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湖北省老河口市凌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勇
书记员:陈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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