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鱼县农业科研所退休职工,住嘉鱼县。
原告:朱友生,女,何某某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鱼县农业科研所退休职工,住嘉鱼县。
被告:嘉鱼县农业局。
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童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邱向连,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殷德红,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朱友生诉嘉鱼县农业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朱友生于2017年9月13日以与被告案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嘉鱼县农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朱友生撤回对被告嘉鱼县农业局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某、朱友生撤回对被告嘉鱼县农业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朱友生承担。
审判长 赵守国
人民陪审员 刘晓地
人民陪审员 易望起
书记员: 熊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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