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东,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刘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海星
书记员:谢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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