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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漫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漫
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周万平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漫,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金龙泉大道2号邮政局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6066745-7。
代表人张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万平,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何漫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漫的委托代理人鲁运华,被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万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何漫与陈博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25日,陈博作为投保人,分别以何漫和其本人作为被保险人,与新华保险公司订立了两份名为“祥和万家特享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10月26日至2033年10月25日,保险费交费方式为年交,每年分别为2248元、2405元。陈博已交纳第一年的保险费。2014年3月15日22时20分许,陈博驾驶鄂A72688二轮摩托车在106省道132KM+270M处与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陈博在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货车司机驾车逃逸。因交警部门没有查找到逃逸车辆,至今未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后,何漫向新华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新华保险公司以陈博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属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作出了拒赔决定。
本院认为,新华保险公司祥和万家特享款两全险(分红型)条款保险责任第2条规定的意外伤害身故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费的责任,是对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情形的约定,即除该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之外导致身故的情形,而不是指所有意外身故的情形均应适用,该条系对意外身故的一般原则性约定。合同条款责任免除部分之约定是对不同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身故的例外约定,如因犯罪导致的身故,主动吸食毒品导致的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以上两条应属一般与例外的关系,在例外条款中有约定时,应当适用例外的约定;在例外条款无规定时,即可适用一般条款的约定。故本案中,该例外条款明确约定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应当优先适用。以上两条款之间系一般与例外的关系,并无矛盾,也不是语义存在分歧,故不应当采用有利于何漫的解释。其次,如果按照何漫的理解,无证驾驶机动车身故属于意外伤害身故,依照该合同保险责任第2条的约定应当支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则按照同一解释原则,该合同责任免除部分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也均应承担责任,如故意犯罪导致身故、主动吸毒导致身故等情形,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如此解释的结果即为鼓励犯罪、吸毒等不法行为的发生,明显有违社会之基本道德规范要求,实属不当,不应支持。
综上,上诉人何漫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5元,由上诉人何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新华保险公司祥和万家特享款两全险(分红型)条款保险责任第2条规定的意外伤害身故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费的责任,是对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情形的约定,即除该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之外导致身故的情形,而不是指所有意外身故的情形均应适用,该条系对意外身故的一般原则性约定。合同条款责任免除部分之约定是对不同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身故的例外约定,如因犯罪导致的身故,主动吸食毒品导致的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以上两条应属一般与例外的关系,在例外条款中有约定时,应当适用例外的约定;在例外条款无规定时,即可适用一般条款的约定。故本案中,该例外条款明确约定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应当优先适用。以上两条款之间系一般与例外的关系,并无矛盾,也不是语义存在分歧,故不应当采用有利于何漫的解释。其次,如果按照何漫的理解,无证驾驶机动车身故属于意外伤害身故,依照该合同保险责任第2条的约定应当支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则按照同一解释原则,该合同责任免除部分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也均应承担责任,如故意犯罪导致身故、主动吸毒导致身故等情形,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如此解释的结果即为鼓励犯罪、吸毒等不法行为的发生,明显有违社会之基本道德规范要求,实属不当,不应支持。
综上,上诉人何漫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5元,由上诉人何漫负担。

审判长:王宽军
审判员:苏红玲
审判员:马晶晶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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