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何某想与被告上海昊晔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何某想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询,原告何某想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某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黎黎
书记员:李 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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