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翟,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慧,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担保人:李可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号XXX室。
原告何淑华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淑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6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申请人何淑华及担保人李可人共有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号XXX室房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价值65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何淑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元萍
书记员:范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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