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
何某某
张某某
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某
薛某某
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原告:何某。
原告:何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李某。
被告: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何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何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00元,由原告何某、何某某、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何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00元,由原告何某、何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小月
书记员: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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