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福,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业,现住依兰县。
原告何海龙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海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海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日刘某某向何海龙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2016年3月1日还款,并出具借据一张。到期后,何海龙多次向刘某某索要,刘某某推拖至今。
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海龙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案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张风华 审判员 吴 妍
书记员:杜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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