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方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某某、刘某某诉被申请人郑某某、方某某、方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某某、方某某、方坤的银行存款589,150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某某、方某某、方坤的银行存款589,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薇
书记员:周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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