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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风,河北李海玉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华路19号。
负责人:李云超,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欣阳,公司员工。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计1462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如敏

书记员: 王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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