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宁0202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退休(公务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职业、住址均不详,再审申请人何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洪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石大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某某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在2018年6月13日到大武口区法院执行局核对卿德琪执行案件时了解得知,再审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待执行。原审原告诉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以申请人的”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下落不明”缺席审理做出(2012)石大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石大执字第728号执行通知书。对以上法律文书,申请人深感法律的不公。再审申请人从未向原审原告借过钱,与原审原告既不是朋友,也不曾认识。原审原告编造谎言说我借什么钱来做什么生意纯属欺诈行为。在2009年3月份吴秀玲被刑事拘留后,原审原告得知我家地址,曾多次到我家要求我替吴秀玲还钱,我都以不知吴秀玲是否向他借钱,要问吴秀玲后再说为由将其劝走。之后他拿来吴秀玲身份证复印件背面书写的借条一张。他知道吴秀玲被关押期间我无心与他纠缠才对他好言劝,他又见家中有两位体弱有病的老人在家不敢过分胡来。原审原告不甘心三番五次到我家里来毫无结果。在2009年10月1日节假日期间,原审原告来到我家,我好言相劝,他赖着不走直到中午我家来人。他见状况不好离开我家,走时还恐吓威胁讲如果不还钱明天还来。10月2日中午过后原审原告又来我家,说昨天给你面子,今天不还钱就住下来,恐吓威胁我。我讲家里有八十多岁老人,你要敢胡闹我也不会对你客气,原审原告说你怕老人有事那你到外面我们说。我听信谎言,被他骗到小区大门口,结果和原审原告一起来的还有几人,等我出来就把我带到森林公园内一家民房关在里屋,叫我给他写借条,并拿我父母及家庭威胁我,恐吓威胁说要给我父母送信、要把我活埋在森林公园等等,不让我离开房间。直到下午六点多,我怕家中老人看我没打招呼出门不回,心急出事,就在原审原告的威胁恐口下、引诱强迫之下,为求生存自保,违心地按原审原告要求写下了借条。借条上有多处故意留下的语法不通的词语,原审原告没有发现其用意,要看出有问题还得重写。因当时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借贷暴力讨债猖撅,恐遭,害怕给家庭再次带来灾难才妥协。离开时原审原告恐吓威胁敢报案就灭了你全家老少等等。在乘人之危情况下,用恐吓威胁、欺诈胁迫手段获取的证据,理应无效。与原审原告分开后我给110打电话报警,因在国庆假日期间,值班民警问情况时我讲已离开被困地点,民警说人身未受伤害你就先回,上班后再处理,在精神受到打击之下并未深究,之后再无原审原告音讯。后来得知,曾因申请人妻子吴秀玲在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初借过刘某某钱,用来还欠朱小平的赌博欠款。当时朱小平多次到吴秀玲单位找事,怕闹出事来才找人借钱。吴秀玲在赌博场所结识的丁艳介绍放高利货的刘某某,吴秀玲向刘某某借过钱。当时的借条写在给他复印的身份证背面。而借来的钱丁艳从中拿走了6000元整(陆仟元整),有2008年2月2日丁艳的借条为证。刘某某以此为借口要求我更换借条,此为前因。再者,再审申请人自2002年入住大武口区永乐园,与父母共同居住以来从未离开,这一点原审原告很清楚。且2009年3月之后,原审原告多次上门要求本人还款,不应”下落不明”,没有地址。对于原审原告诉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一无所知,申请人从未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贵院的诉讼程序无从得知。申请人在没有收到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法院径自缺席判决过于草率。综上所述,申请人从未离开居住地,原审原告清楚知道申请人的居住地、年龄和职业,曾在2009年3月起多次上门闹事,并以非常规手段获取借条。原审原告自知有过错或者超出诉讼时效期限,是否有故意隐瞒再审申请人住址的行为,编造谎言欺诈行为,导致法院没有及时送达诉讼文书和通知。而法院应有多种渠道获取申请人住址和联系方式。如贵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不到庭应诉。而法院仅凭原审原告弄虚作假一面之词缺席审判,有违法律严谨、权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一)(二)(三)(四)(六)(九)(十)项条款,申请人认为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2)石大民初字第79号判决书,违反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方能启动。经查,本院(2012)石大民初字第79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无法采用直接方式向原告送达起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而采取登报公告方式送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书中将公告送达的原因表述为”何某某下落不明”虽有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结果。本院作出的(2012)石大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何某某进行公告送达后已于2012年9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何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何某某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其并未提出新的证据佐证其再审事由。同时,本案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马克勤审判员郜金喜审判员徐宁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蒋光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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