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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汪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陈召君、阮祥勇,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长英、邹凯,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3520684-3。
公司负责人熊国炎,该公司总经理。
公司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68号。
委托代理人熊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何某某诉称,2014年8月3日8时5分左右,何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黄咏青在驶出红安县上新集镇北岗村吴家湾十字路口路段时,与被告汪某某驾驶的牌号为鄂J×××××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上乘员黄咏青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湖北省红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7天,花费医疗费近6万元。2014年8月9日,红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汪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黄咏青无责任。经查明:被告驾驶的牌号为鄂J×××××号中型自卸货车原所有人为被告陈某某,陈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在太平洋财保黄冈中心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责险)。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一、第三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三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二、第三被告对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外的部份在投保的三责险范围内与被一、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汪某某、陈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均辩称,发生事故属实,愿意依法赔付。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汪某某、陈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付原告何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45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元及鉴定费元,共计15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汪某某承担14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彭荣利

书记员: 韩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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