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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邓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身价证号:xxxx。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永济路。被告:邓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身价证号:xxxx。

何某某与邓立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0元,减半收取计1,0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芳

书记员: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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