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明禄,农民。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陆通,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许少刚,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长福,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农民。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许少刚、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明禄、陆通,被告许少刚的委托代理人王长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2011年春,经刘某介绍,原告与被告合伙开办玉田县恒通椰丝床垫厂。因床垫厂生意不景气,被告于2012年春退伙,抽回入伙资金后,在原告床垫厂负责销售,待遇按销售量提成。截止到2014年年初累计有535211元债权未能收回,其中被告本人欠原告货款18391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3月份给付原告60000元,下欠123911元至今未还,而对原告业务组成部分的债权,被告也未积极催要。被告王某某系原告处的会计,对相关的账目应清楚记载,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床垫款123911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何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销货清单、送货单共5份,用以证明被告许少刚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购买床垫的事实;
3、收据8张,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许少刚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被告许少刚给付原告货款的情况;
4、明细分类账3张,用以证明被告许少刚个人欠原告床垫款183911元;
5、原告何某某(简称何)与被告许少刚(简称许)的录音1份,内容为:“何:哎,少刚许:哎何:有空呆会来许:在哪儿呢何:厂子呢许:有空去呆会,中何:还跑着大概53万多块钱,你那还该我许:是啊何:那个把账抓紧要要,弄弄,也太多了许:中中,嗯嗯……”、原告何某某(简称何)与王某某(简称王)的录音1份,内容为:“何:二哥,我是何某某王:哦,汝方啊何:瑞武二哥,吃饭了吗王:哦,我刚吃完了何:上班着王:哦何:我弄账呢,小账跟你弄的那个现金账,我看老账页和新账页不符了王:老账页和新账页差不多吧何:那老账页给许少刚提两毛钱的事,你咋核对的王:提两毛钱的那个何:少刚跟我要那个数,我现在找不出来,那个老账页在哪呢,他于新民那个账附不上,你那个数都按少刚那个净数给我上的账是吧王:不是何:啊王:不是,就是最后那样弄的,该提的提了,没要回来的就没提何:那账上那个数咋附不上啊王:那咋附不上啊,你要那啥,我过去给你一说你就明白了何:那老账页还有吗王:老账页都没了何:现在于新民的那个账是15万多块钱,少刚说不对,他说那不对,他该的钱比那个多啊王:哦何:哪天你过来弄弄,哪天没事,你不上班了王:你啥时候需要啥时打电话,我随时都可以去何:那中何:现在少刚还该40,他不是原来他那个账体现是53万多块钱吗,我给拢拢,去年正月他不是给了6万,剩475000多块钱王:看意思咋样啊何:咋样?我看不见动静,2年没去要账了,去年他就没去,完了给我送6万块钱,他说打过来,给我转过来了,3月份转过来的,完了今年年前也催他,年后也催他完了说啥也没去,账都不要去了王:关于账的事你要不明白我过去一趟一念叨你就知道了……”、“何:哥俩说会话,问你开庭你还得去王:少刚不让我去何:你还是去合适,你不去交不了差,就是现在少刚发货那个条,少刚发货那部分条都是王:他没条这官司也应该成立呀何:他的条没有他写的,都是你写的,少刚那部分货单王:那肯定是我写的何:你写的吧王:哦何:这活计你说王:那你说你发货,我是会计,我点数,可不我开单子,可不都是我写的何:他让你写的就是他让你写,别人的不用说王:你说我给他发货,我可不给他写,给别人写中不何:他这个人那不讲理了,你这多大个事你说王:要我这样认为,有我没我官司他也该成立,这玩艺他抵赖不了的,你说这亲戚礼道咋弄这事何:他末了那18万多块钱给6万剩12万多块,你说他连这个都不认账了王:那12万多他认账何:他原来认账着呀,他现在不认了王:他现在不认了?何:他原来认着吗王:他盯着头程子找我还说着呢还欠你12万多块钱,他现在反正也打官司了,咱们就搅到底吧,这有啥说啥何:就把脸一抹豁出去了王:对何:我为啥来了,我琢磨着他不让你去王:是不让我去何:是吧,我琢磨这事现在是那12万多块钱哪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王:对他个人那份何:哦就剩12万,原来18万多,183000多吧,末了给6万多,都给他安上了,也没对账就写他那上头了对吧,算他给的他剩12万多块钱,那是肯定,他跑不了的是王:你说这事,那他不承认,明镜似的,你说他不让我出这个庭,你说非出了,我没说明死了出就出了,你还得混,你说不是亲戚你来我往的何:是王:你说呢,从心里说实事求是的说是那么个事,真是那么个事。是他净交给你12万就没他啥事了,他自己的事,省的你们再提那个两毛的事(其他内容略)”用以证明原、被告间的业务组成分为两部分,其中被告许少刚本人欠原告123911元;
6、询问笔录1份,载明:“时间2016年6月24日15时20份至16时30分地点:玉田县嘉都熟肉制品加工厂询问人:陆通武继芹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记录人:武继芹被询问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山市玉田县窝洛沽东厂村福兴街8号身份证号:xxxx问:我们是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依法向你了解些情况,希望你能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答:听清楚了。问:你认识许少刚吗?答:认识。问:你以前是做什么工作的?工作了多长时间?答:以前在恒通椰丝棕垫厂当会计,老板是何某某,大概在那工作了两年半,就是2011开春到了2013年6、7月份。问:你现在在哪上班?答:这不,就在这个厂子,三年前就不在他那干了。问:你以前在棕垫厂当会计,账都是你一人记的吗?答:是,就是我一人,都是我记的。问:我看发货单上购买方那基本上都是你一个人的字,是你签的吗?答:是,都是我开的单子,我签的字。问:能把许少刚的发货情况说一下吗?答:基本上都是我开单子,问他发哪,然后我就发货,记的这个单子就是他发的货。问:为什么许少刚自己不签字?答:许少刚有时不在家,发货时给厂子打个电话,就给发了,最终落实到我这儿,统一开单子,户头都是我写的,货都是许少刚的。问:许少刚的货大概有多少?答:大概十八万的。问:许少刚给何某某卖垫子,然后一米提2毛,有这回事不?答:有,许少刚给他卖垫子,许少刚一米提2毛钱,账上都记了,都有账。问:你还记得账上大概有多少钱吗?答:大概三十五万的,具体数字记不清楚了,并且账上显示的数已经是让利后的。问:大概算了一下,是三十五万一仟叁佰元,对吗?答:嗯,是这个数,差不了,账上记载的肯定没有错。问:你说一下何某某与许少刚的情况?答:何某某与许少刚原先搭伙做恒通椰丝棕垫厂,从2011年春天到年底,后来他们就分了,许少刚就给何某某做业务,一米垫子给许少刚提2毛钱,还有直接让利给他的。另外,账里记载的三十五万的那个是厂子业务范围每米提2毛,结账时提,还有厂子直接让利的,那个十八万的账就是直接让利的,是他个人行为。问:还有什么要说的吗?答:没有了问:那你看一下,核对无误后签字以上笔录看过无误,王某某2016.6.24”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且与何某某、王某某的谈话录音相互印证;
7、证人刘某出庭证实许少刚自己在东泥窝村开了个棕垫厂,后来东泥窝村不再租给许少刚,我就和许少刚、何某某说你们俩个合伙干吧,许少刚说中,我就和何某某说了,2011年他们二人就开始合伙,2011年底何某某找我,说经营不行了,许少刚卖的货账也要不上来,何某某说让许少刚做业务员,卖出的货物,每米给提2毛钱,大约在2012年初他们就散伙了。许少刚欠何某某多少钱我不清楚。
8、证人郭某出庭证实我在2011年以前给原告负责管理车间,到2011年6月份的时候,我就不负责管理车间了。在2012年春,何某某找我,说许少刚不干了,让我继续管理车间,我是在2013年过了春节之后去的。在我管理车间期间,何某某给我下的订单(指订做床垫),就是给许少刚做的。我问老板,你与许少刚是啥关系,何某某说,许少刚是业务员,每平米给提出2毛钱。
调查笔录1份,载明:“时间:2016年6月14日地点:河南省长垣县满村镇商业街审判员张春伟书记员王学超被调查人于伟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满村镇商业街。?你与郭立永是什么关系:我与郭立永是夫妻关系,我们共同经营立永床垫,郭立永负责送货,我负责进货及销售。?出示单据六张(时间分别为2012年4月26日、5月5日、7月2日、9月29日、2013年3月8日、4月27日),你看下有什么异议:时间太长了,这些单据是否真实我不清楚。我与玉田县窝洛沽镇的许少刚大约在2010年开始发生买卖关系,我购买许少刚的棕垫,我们的货款是陆续结算,两三年前已经全部结算。货款大多是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许少刚的,也有的是给付的现金,我记得许少刚和妻子也来过我这里要账、最后一次是许少刚和一个男的来要账的,我们就报账目全部结清了,我们就不再业务往来了。(其他内容略)”
被告许少刚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与被告许少刚合伙、退伙时间没有异议。被告许少刚退伙后,转为原告的业务员,为原告销售床垫获得提成,但销售部分床垫后,原告没有给提成,所以被告许少刚就不去了,原告与被告许少刚是劳动关系,被告许少刚不欠原告款项,对货物卖到哪里、卖多少都是原告的,被告只是负责联系,原告以买卖合同起诉被告许少刚不是事实,被告许少刚不拖欠原告款项。
被告许少刚的质证意见:证据2、销货单上载明的河南长远郭立永,不能证明与本案被告有关联性,其余送货单,虽有被告名字,但没有许少刚本人签字,并且2012年4月10日的送货单,号码为0012579,记载的是许东北宜春。2013年7月6日的销货清单,号码为0185528记载的户名是保定,并且销货单和送货清单上全没有被告的签字,而且有的是存单联、有的是客户联,不能证明与被告有关联性,也不能证明是被告购买原告的货物;证据3,没有被告的签字,2012年4月27日的收据写的是收许少刚东北宜春。不能证明是被告购买原告货物;证据4,记载的许少刚,不是其本人签名。起诉的货款金额与该货款金额不相符,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原告书写的材料,没有被告的签名,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曾是原告的业务员经手或介绍发过货,原告怎么记录的与被告无关;两份录音不能证明是谁与谁的通话。原、被告之间的录音不能证明什么内容。何某某与王某某的通话和谈话录音不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数额,王某某是证人身份,应该出庭作证,接受双方质询,其证明才有效;两个证人均证实许少刚给原告销售床垫每平米提2角钱,是原告的业务员,并没有证实被告许少刚从原告处自己购买床垫;对王某某的询问笔录有异议,王某某是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并且还申请过王某某为被告。王某某是原告厂子的会计,他的说法相当于原告陈述,属于原告自己人员记录自己的说法,起不到证明的作用;对于伟聪的调查笔录只能证明,经许少刚手向郭立永销售过床垫,不能证明床垫款收回后,没有交到原告处,庭审中原告陈述,经许少刚手发货,有许多货款没有收回交到厂子。也有一部分货款收回后交到原告处。郭立永妻子不能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关系,也不能证明许少刚欠原告货款。
原告何某某的质证意见:证人刘某是原、被告合伙到散伙的介绍人,有些事情是比较清楚的,证言中已经明确表示被告的业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职务行为,一部分是个人行为。对郭某证言的质证意见同刘某的质证意见。对于伟聪的调查笔录足以证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床垫,销售给郭立永夫妇,并且郭立永夫妇直接将款打到许少刚的账上,证明了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存在。被告与郭立永夫妇买卖关系也存在。
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经刘某介绍,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许少刚合伙开办玉田县恒通椰丝床垫厂。后原、被告于2012年春散伙,经原、被告协商被告退伙后负责床垫厂销售业务,业务分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床垫厂销售床垫,按每米2角钱提成计算;另一部分为被告许少刚以个人名义销售床垫,从床垫厂购买床垫,原告何某某以让利给被告许少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录音、销货清单、送货单、收据、明细分类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许少刚从原告处购买床垫以其本人名义对外销售,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送货单、收据、明细分类账、何某某与许少刚的录音、何某某与王某某的录音,证人刘某、证人郭某的证言,对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对于伟聪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3911元,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少刚给付原告何某某货款1239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8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3948元。由被告许少刚负担。被告许少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39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马宏坤
代理审判员 张春伟
人民陪审员 陈如太
书记员: 王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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