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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何景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男,1960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黄玉兵,女,1956年6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何景阳,男,1955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杨永学,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立忠,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景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邻居,2009年3月20日被告自拆自家房时,将我房用车撞坏,造成我经济损失8万元,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辩称:我拆房子时没有撞到原告的房屋,他所说的损害事实根本不存在,我不负责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2009年3月20日被告拆掉自家旧房准备翻建,原告以自家房屋产生裂纹系被告拆房方式不当所造成,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不承认损坏了原告的房屋,不同意赔偿。原告提出进行鉴定,经中级法院选定鉴定机构后,因原告未交鉴定费鉴定机构不予鉴定被退回,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可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就目前所提证据尚不能证实其房屋损坏系被告所为,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常育英
人民陪审员 刘国强
人民陪审员 许世民

书记员: 赵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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