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永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树岗,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又名田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原告何永明与被告田某某(又名田军)、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永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永明承担。
审判员 耿艺凯
书记员:张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