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何某负担。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张 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