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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何某负担。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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