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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桂兰与范某、费银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桂兰,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委托代理人:李子辉,唐山市古冶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范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滦县。委托代理人:范子利(范某之父),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滦县。被告:费银铃,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滦县。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兴安路28号一层西侧。负责人:张永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锦波,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桂兰诉被告范某、费银铃、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桂兰于2017年11月7日以范子利为实际车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费银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桂兰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桂兰撤回对被告费银铃的起诉。

审判员 王 祎

书记员: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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